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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01448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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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因業務需要內政部戶役政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避免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特依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本處之戶役政連結作業及戶籍資料運用。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連結作業:係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及資訊中介服務。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檔案傳輸及磁性媒體交換。

(二)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建置之個人及全戶資料。

(三)提供單位:係指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四)連結單位:係指本處。

四、申請連結作業應備具相關申請書,並提出本要點,以供提供單位審核。

五、本項連結作業及戶籍資料運用僅限本處基於執行社政業務之需要使用,不得供其他用途,業務法令依據如下:

()老人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婦女福利服務。

()本處「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連江縣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春節慰問金發放實施要點」、「連江縣發放重陽禮金實施要點」、「連江縣嬰幼兒奶粉、尿布補助實施要點」、「連江縣政府辦理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作業要點」、「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等。

()其他相關法令。

六、資料安全管制及保密措施:

(一)   本處使用資料,須經取得單位主管核准始得使用,並應於核准期限內使用及應用  於核准業務範圍,期限至多以一年為限。

(二)    應指定各業務承辦人及專責人員,負責保管戶政資料檔案其相關表件,其使用人員職務有異動時,應將保管之戶政資料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 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用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 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帶式電腦媒體者,應妥覓儲置地點並上鎖管制。

() 資料檔案儲存於本處伺服主機磁碟者,應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並確實設定使用權限。識別密碼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 系統應限制使用者連續登入密碼失敗之上限次數,並訂定解除該帳號鎖碼機制(如經申請核准後,由管理人員解除帳號鎖碼)。

() 資料檔案儲存於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者,該部電腦應設定密碼或上鎖。

() 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

七、使用資料管制措施:

()資料檔案格式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查閱或拷貝。

()資料檔案使用應僅限申請單所例目的及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資料檔案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慎運用,並負防止資料被竊取、

    複製、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之責。

    ()利用該資料檔案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別資料者,於使用完竣後,資料表冊須簽報核准後銷毀。

()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應採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申請使用及銷毀紀錄須保留至少五年,供續查核。

八、本處業務主管應內部稽核作業每半年至少一次,並派員配合資料提供單位進行資安稽核作業,並留下稽核結果,至少保留五年備查。

九、使用戶政資料,應正當保管、處理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如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規則、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