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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02387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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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各界力量協助本府辦理救助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設置連江縣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設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 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 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 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 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 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本府相關局處代表二人至三人。

()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

()工商企業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曾任或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社會工作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曾任或現任中央政府或地方縣市政府社會救助業務承辦人或主管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本縣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宗教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社會處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本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本專戶之孳息。

()中央補助款。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收入為留本基金。但得就其孳息部分運用之。

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急難救助。

()一般民眾遭受重大災害之救助及臨時安置。

()本會所通過並知會本府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本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前項第五款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扣除留本基金後之剩餘經費為計算基準)

九、本專戶於台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立專戶存儲。但因業務需要,經本縣財政稅務局同意後,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十、本專戶以政府所定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二、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