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創業,促進就業,並活絡本縣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
三、本縣創業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辦理。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公司或商業,得以公司、商業或其負責人名義申請本貸款:
(一)經營事業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縣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
(二)其負責人年滿十八歲,且設籍於本縣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申請人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四)具夫妻關係或事業為合夥型態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
(五)未曾申請本貸款者。
五、本貸款之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六、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為限。
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者,應於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用。
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已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七、本貸款之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含貸款及本金寬限期)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八、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承貸金融機構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九、本貸款由本府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共同提撥資金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提金額辦理本貸款。
十、本貸款由事業或公司提出者,應徵提其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本貸款得視申請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或擔保品。
十一、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為九成。保證手續費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十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貸款申請書一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計畫書一份。
(四)切結書一份。
(五)稅籍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申請人及負責人於申請本貸款前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各一份。
(七)申請人及負責人之國稅、本縣地方稅違章欠稅查復證明各一份。
(八)其他依個案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發給之核定通知書,並追回已核准貸款金額;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相關款項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本貸款由本府設置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成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發處、財稅局、行政處(法制科)、民政處、信保基金與承貸金融機構各一人兼(聘)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五、申請貸款額度一百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免經審查小組審議,授權由承貸金融機構專業評估審查,並送本府備查。
十六、審查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但視受理案件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或停開會議,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十七、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產業前景、營業情況、事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寬限期年限及創新創意等事項進行綜合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定通知書,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申請人應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辦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八、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九、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停止辦理本貸款: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貸放完畢。
(二)逾期保證餘額加計先行交付備償款項餘額達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十分之一。
二十一、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駁回其申請並停止貸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但申請人及其負責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查核。
二十三、本貸款不予核貸之條件如附表。
二十四、本要點所需之經費,除貸款融資資金外,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二十五、承貸金融機構如為公營銀行,其辦理本貸款之信保基金及公營銀行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並符合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得免除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