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服務實施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因遭受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緊急狀況且無居住所之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能獲得妥適安置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為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符合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狀況之老人,或十八歲以上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特殊狀況之身心障礙者,經社工評估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性危險或有危險之虞,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本府得委託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評鑑通過之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後,辦理個案安置服務事宜。
四、本要點各項費用依下列項目及基準支付:
(一)安置費:
1.安置於第三點之受託單位,每月安置費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計,安置未滿一個月,每日以新臺幣四佰元之實際收托天數合計。
2.需使用鼻胃管、導尿管之養護個案,每月安置費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計,安置未滿一個月,每日以新臺幣柒佰元之實際收托天數合計。
(二)醫療膳食及看護費:
1.非因可歸責受託單位事由引起之疾病或受傷者,其所需醫療費用、住院膳食費用不屬本市縣民醫療補助辦法範圍者,如由受託單位代為墊付,得檢具相關單據依實際支付數額向本府申請撥付;如係因可歸責受託單位事由而受傷或生病,則所需各項費用由受託單位全額負擔。
2.前目醫療費用不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3.個案如因住院治療需專人照顧者,其臨時看護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請款:
(1)經醫師評估需聘僱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並載明入、出院日期。
(2)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3)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結業證書或證照影本並簽註與正本相符。
(4)若提供醫療院所住院收據正本載明看護費用項目則免附前二小目所定文件。
(三)生活雜支費:
1.針對個案每月提供生活雜支費,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由受託單位統籌運用,其得使用範圍包括:補充生活必需品(看護墊、尿布等,不含管路照護耗材)及個案處遇所需等必要性支出(如:就醫接送陪同等費用)。
2.受託單位就生活雜支費之存取及支付應確實記錄,由受託單位核實列冊(應詳載個案姓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及合計等名目)向本府請款,原始憑證則由受託單位妥善保存,如有非可支出項目,應核實繳還。
(四)喪葬補助費:個案於安置期間死亡時,受託單位應通知本府及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不處理或無家屬可處理者,由受託單位協助殮葬事宜,喪葬相關費用依連江縣辦理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作業辦法辦理。喪葬事宜非由受託單位協助辦理者,或個案家屬已向本府申請該個案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者,受託單位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重複請領者,需全數繳回溢領費用。
五、第四點所定各款費用,由受託單位按每月實際收置個案數於次月十日前,檢附印領清冊、收據、原始憑證、匯款同意書及個案服務紀錄等資料,向本府申請核撥。受託單位不得另立名目逕向個案或其聯絡人、家屬收取任何費用。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先行支付。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