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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衛生局暨所屬機關(構)績優醫事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連衛醫字第1140003096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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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衛生局暨所屬機關()績優醫事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同仁士氣,發揮工作潛能,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本局暨所屬機關()醫事人員。

三、現職醫事人員品行優良於表揚年度在機關()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局暨所屬機關()之績優醫事人員:

()廉潔自持,主動察覺民眾困難,適時給予協助,足資表揚。

()對本縣公共衛生或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事蹟者。

()參與專業知能繼續教育訓練至少達20小時以上。

()曾獲鄉親舉荐具體優良服務事蹟者。

四、被遴薦為績優醫事人員者,最近二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成)、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因同一事蹟已獲政府表揚,不再評選獲表揚範圍內,且最近二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功過不得相抵)。

五、績優醫事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品德操守及優良事蹟從嚴審議,並以最近二年內未曾獲選為績優醫事人員者為優先。

六、本局表揚之績優醫事人員,遴薦作業程序如下:

()為確實達到激勵士氣之目的,各醫療機關()應本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優先遴薦基層人員。

()由本局每年辦理遴薦作業,遴選名額以醫師及牙醫師為第一組,藥師、醫檢師、放射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聽力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為第二組,護理師()為第三組,以上組別每三十人遴選一名,不足三十人遴選一名。

()各單位提報參加優良醫事人員選拔人數,以不超過其單位總人數之10%為限,部門人數少於10人以1人為上限。

()由各醫療機關(構)於930日前(逾期不受理)檢具本要點所附推薦表(如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其內容應依規定詳實審查,並由各醫療機關(構)查明有無第四點所列情事後函報本局核辦。

()各醫療機關(構)遴薦之人員,經本局醫政暨心衛科彙整後,由本局成立5人評選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簽請局長核定。

七、獲選績優醫事人員者,於當年度11月舉辦表揚活動,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3,000元。另將其優良事蹟於本局官網刊登,以資表彰。

八、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於本局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通知本局;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通知本局廢止其推薦。

九、獲選為績優醫事人員者,如發現有不實或舛錯之情事,應由原遴薦機關(構)函報本局,並追討領受之獎狀及獎金。

十、辦理績優醫事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