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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民俗文物館門票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41797A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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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馬祖民俗文物館門票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馬祖民俗文物館各項門票暨場地使用費如下:

一、展示廳門票:

()全票:新臺幣四十元。

()優待票(含學生、軍警、團體):新臺幣二十元。

()縣民優待票:免費。

()其他票種:依其他專案活動計畫另行規定並公告之。

()符合下列條件者憑身分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免收門票:

1.身心障礙人士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2.未滿五歲之兒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3.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

4.低收入戶。

5.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二、場地租借收費:

()多功能教室:四小時為一場次, 假日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非假日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演藝廳:四小時為一場次,假日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非假日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第二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二。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