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推廣要點
一、
依據:
(一)
消防法第六條。
(二)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三)
內政部住宅防火對策2.0執行計畫。
(四)
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輔導違章建築減少火災人命傷亡實施方式及步驟。
二、
目的:因應本縣舊有建築物(違建)因長期受戰地政務等諸多歷史因素限制影響,多欠缺「營建及消防管理」。為逐步完善住宅火災偵測全範圍覆蓋,有利於火災發生時初期全面預警、應變,補助推廣民眾住家安裝獨立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期能宣導推廣民眾再自行購置補足家戶內每一房間、居室皆能安裝住警器,以達成建築物火災偵測無死角之目標,降低住宅火災發生機率及減少人命傷亡。
三、
本要點之指導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四、
執行方式:
(一)
設有戶籍(不限定設籍時間點)及未設戶籍之各類建築形式住宅:依實際居室(客廳、臥室、廚房)數量核發住警器,每一樓層每家戶至多3顆。
(二)
配發總數:總計11575顆住警器,依優先核發對象及民眾申請順序配發安裝,發完為止。
(三)
細部執行計畫由消防局另訂之。
五、
優先核發對象:
(一)
弱勢族群居住場所(獨居老人、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
(二)
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而無此設備或故障失修之老舊建築物。
(三)
住宅式宮廟、連棟式木造房屋、災害搶救不易地區、狹小巷弄及水源不足地區建築物。
(四)
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高危險性場所。
六、
督導及考核:執行期間消防局承辦科及轄區分隊另簽核組成督考小組,前往督導考核實際執行情形,以備查核。
七、
應協調及配合辦理事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依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一)。
八、
本案申請訊息將透過消防局網站、馬祖日報、馬祖資訊網等社群媒體方式對外公告及轄區分隊至各家戶宣導,鼓勵民眾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申請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