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場館使用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收費標準適用於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場館設施。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館設施,經連江縣政府(下簡稱本府)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依附表一「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場館使用收費表」,收取費用。
第四條
下列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館設施,經本府審議核准者,得酌減各項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主辦或協辦之會展、藝文交流活動,各項費用得酌減百分之五十。
二、社會慈善事業之活動,且其收入依相關法令充做慈善用途,有憑據可稽者,其各項費用,得酌減之。
三、在地之展演、藝文團隊,得酌減之。
第五條
場館保證金,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內繳費。
場館租金,則於租用結束後向本中心人員索取繳費單並於十五日內繳費。
場館保證金於場館使用完畢後填妥附表二「連江縣馬祖梅石藝文中心退還保證金申請書」,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