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要點
一、為推動本縣少年輔導業務,預防少年犯罪,連江縣政府(下稱本府)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整合本府民政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財政稅務局、警察局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並統合金融管理、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辦理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預防少年犯罪等輔導業務。
(二)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督導協調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衛生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警察局局長一名。
(二)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及主任調查保護官各一人。
(三)學者、專家、校外會代表、民間團體及機構專家代表六人。
(四)少年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單位)代表出任者,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缺之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派。
第一項第三款學者、專家、校外會代表、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應具備少年犯罪防治、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品德操守良好,且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職務以上 ,且具專長相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專長相關研究經 驗一年以上。
(三)具碩士以上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
(四)具大學學位,且具所學專長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二年以上。
(五)實際從事少年輔導相關工作,且具有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四、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科(室)主管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單位)、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八、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一人兼任;副執行長四人,由警察局、民政社會處、教育處、衛生局等副局(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及本會決議之執行;涉及機關間之合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委員會議決議指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單位)主辦或協辦。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另為統籌工作及襄助執行長功能,由警察局刑事警察隊隊長擔任執行秘書,負責監督指導全部工作。
九、本會依業務需求設行政組及輔導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統籌本會行政庶務及預算編列等工作。
(二)輔導組:統籌本會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預防少年犯罪等輔導業務。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調派警政、社政、教育、醫療、就業機關(單位)人員兼任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第一項分組之具體規劃、分層負責事項,依本會任務分工表辦理,並依資源可接近性、便利性、資源連結性設置適當辦公處所。
本會任務編組表及任務分工表,由本會另定之。
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二)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及第十五目後段之行為。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十一、本會輔導業務分工事項及權責單位如下: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得以家庭訪視、街頭訪視、電話訪問、外展等方式進行,相關機關(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本會調查中,若發現少年家庭經濟困難或有安置服務需求者,民政社會處於接獲本會通知後,即應協助。
(三)少年具學籍者,教育處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並監督學校落實學生輔導法規定之三級輔導工作。
(四)少年有就業或精神醫療需求者,民政社會處或衛生局於接獲本會通知時,即應協助。
十二、本會聘請下列人員辦理少年輔導有關業務:
(一)少輔督導:擬定本會年度業務計畫與綜理業務推展、職掌分區個案處遇計畫督導及與成效評估及督導少年輔導服務相關工作與推展本會業務工作。
(二)少年輔導員:辦理少年輔導服務、協助本會業務工作推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人員依實際需求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一項人員之薪資給付標準,依少年輔導委員會專業服務人力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表辦理。
十三、本會視需要召開個案評估會議、網絡聯繫會議及輔導成效評估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並為主席。
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應依個案需求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會議。
十四、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本會得遴聘當地熱心公益人士、具備輔導學識或經驗人士及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生為本會少年輔導志工,協助本會推展少年輔導及服務之預防工作及業務。
前項志工之招募、教育訓練及運用等事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十五、本會執行開案審核、訪視調查、通知及轉介、輔導個案相關應辦事 項,結案及請求少年法院(庭)處理程序、後續處理及追蹤等事項,依行政院發布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辦理。
十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警察局相關經費支應。
十八、本會得以本會或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