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一、連江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連江縣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照班),以提供學生課後之多元學習課程,特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課照班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課程內容不得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三、學校辦理課照班得邀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代表,依學校資源、學區背景、活動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四、學校自行辦理課照班時,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招生期程、上課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護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學校依據本法委託辦理時,除訂定實施計畫之外,應訂定評選(審)須知、契約書,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六、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完成課程規劃,且於開學二週內完成學生參與意願調查,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七、課照班班級之生師比十五比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十比一,且學校得視學生報名情況,將不同年級學生併同開班。
八、課照班上課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下課休息時間。
午餐、午間指導、下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
為生活輔導教學時間,學校仍應安排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學生,
並支給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四十分鐘以一節計。
九、課照班辦理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多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至多得延長至下午六時。
十、學校自辦課照班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以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上限且每小時以不超過新臺幣35元收費,鐘點費不足部分由各校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二)教材費:各班別之教材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該班之學生均攤。
(三)點心費:辦理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之班次,如需供應點心,由學校視需要以代收代辦方式辦理。
(四)冷氣使用費:課照班上課空間需使用冷氣,在校作息時間不收費,非在校作息時間得依實際使用時數,由參加課照班之學生均攤。
(五)其他:下班時間辦理課照班,如需聘用衛生及安全維護人員,應將相關費用均攤後,併入收費基準中加收費用。
(六)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十一、
享有本法第七條之優惠條件者,於同一時間參加受政府補助
各項活動時,學校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十二、
學校自辦課照班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
(二)學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
(三)行政業務費以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勞務委外費、加班費、導護費、誤餐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及其他與業務相關費用。
(四)行政材料費以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及設備費用為原則。
(五)衛生及安全人員服務費支出應核實列支,但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之標準。
(六)行政費、教材費、點心費、冷氣使用費、衛生及安全維護人員服務費,應專款專用。
十三、
課照班之退費如下: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後,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學生於開課日起至未逾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課日起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因素原班級停課時,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六)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七)學校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課,應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八)學生申請退費時,如教材費已購置材料者,應發給學生該項材料。
十四、
學校自辦課照班全學年度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委託辦理課照班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十五、
課照班安全管理如下:
(一)開課前,應利用相關會議,加強師生安全意識及安全措施宣導,並課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安全維護與班級經營之責任。
(二)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活動場地,以集中配置為原則,安排學生教室,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
(三)學校應安排輪值人員,協助巡堂及安全維護等事宜,並進行定時校園巡查工作,相關巡查工作應予記錄並留校備查。
(四)任課人員應密切注意學生出缺席及課間活動情形。如有缺席學生,立即主動回報給輪值人員。輪值人員應運用學生緊急聯絡資料,迅速處理特殊狀況。如符合校安通報事項,應確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作業。
(五)學校應於開課前針對課照班之規劃進行自我檢核作業,並利用校內行政會議定期進行課後照顧服務安全檢討。
十六、
本府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府另予獎勵。
十七、
委託辦理課照班時,學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受委託人,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