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為規範鑑定評估人員之資格、培訓及權益,以提升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與轉銜服務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鑑定評估人員分一般評估人員及進階評估人員二級,資格如下:
(一)一般鑑定評估人員:
1.本縣編制內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一般合格教師。
2.參加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或其他個別化智力測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明。
3.參加本縣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不含前目智力相關測驗研習時數)。
4.評估申請鑑輔會鑑定之學生或幼兒三名以上,完成鑑定評估報告,並通過鑑輔會審核。
(二)進階鑑定評估人員:
於擔任本縣一般鑑定評估人員期間完成下列工作:
1.連續擔任二年以上。
2.參加鑑定評估相關研習或個案分析會議,達三十小時以上。
3.評估申請鑑輔會鑑定之學生或幼兒累積達十五名以上,並完成鑑定評估報告。
4.完成鑑定評估報告之評論報告三份以上,且評論結果通過鑑輔會審查。
退休教師具前項各款人員資格之一,經本府教育處遴聘者,得為該級鑑
定評估人員。
三、鑑定評估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一般鑑定評估人員:
1.參與並配合本縣鑑定安置工作期程,執行鑑輔會分配之評估與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2.規劃與執行學校(園)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篩選、轉介、評量。
3.以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等多元評量方式,蒐集學生及幼兒各項能力、學習與行為等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料,並撰寫鑑定評估報告。
4.參與鑑定評估相關研習或個案分析會議。
5.視需要參加鑑定安置之初審、複審、綜合研判會議,必要時參加鑑定安置會議。
(二)進階鑑定評估人員:
除一般鑑定評估人員工作任務外,另協助鑑輔會執行:。
1.指導一般鑑定評估人員。
2.審核申請鑑定之鑑定評估報告。
四、鑑定評估人員參與鑑定安置工作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參與評估相關研習時數之採計,以該研習核發之時數證明為準;鑑定評估學生及幼兒人數、審核鑑定評估報告人次之採計,以本府核定為準。
(二)每年度參加鑑定評估相關研習,至少十八小時以上;指定參加該項研習者,須全程參與。
(三)本縣編制內之特殊教育教師均需擔任鑑定評估人員。
五、鑑定評估人員之派案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由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彙整申請鑑定資料後,派案予鑑定評估人員進行鑑定工作。
(二)以學校(園)內個案優先派案,必要時得跨學校(園)、跨教育階段派案。
六、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工作,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支給下列費用或公假及課務排代(以下簡稱公假派代),標準如下:
(一)評估報告撰稿費:完成每一個案之評估報告,滿千字者,每案支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元整;字數未超過一千字,按比例核實支給。
(二)跨校(園)鑑定評估費:每案新臺幣四百元,但退休教師不支給。
(三)交通費:依教育處交通費規定辦理。
(四)施測費:如附表一。
(五)公假派代:於學校(園)內鑑定評估者,給予半日公假。至他校(園)或幼兒園新生入園鑑定評估者,給予一日(或二次半日)。
七、鑑定評估人員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執行鑑定評估相關業務,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於每學年結束,由學校依本府規定敘獎。
(二)得優先報名特殊教育專業進修研習、教育參訪。
(三)其它多元獎勵方式。
八、鑑定評估人員之專業倫理規範如下:
(一)進行鑑定評估工作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如經查證屬實,提請本府鑑輔會,取消申請鑑定關係人之特殊教育資格,並移請所屬單位列入該師成績考核辦理。
(二)不得洩漏評量工具內容,施測時應持審慎態度,力求評量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學生及幼兒權益,違反規定者應依規議處。
(三)除因鑑定、安置與教學需要,得與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專業人員討論學生及幼兒之鑑定評估結果外,未經學生及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不得與其他無關人員談論學生及幼兒評估結果,以保障學生及幼兒隱私權,違反規定者除應註銷其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九、鑑定評估人員未能依規定落實鑑定評估工作或維持其專業知能者,必要時,本府得強制要求參與相關鑑定評估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