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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舉辦運動競賽及體育活動補助經費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30004915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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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舉辦運動競賽及體育活動補助經費處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國民體育法第九條暨連江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體育會及民間團體有效運用補助經費積極辦理各項運動競賽及體育活動,以推展全民體育,提升本縣運動風氣,增進全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及本縣立案之各級團體。

四、補助項目依據連江縣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四)辦理包含: 講師鐘點費(含國內外、裁判費、辦理研習、觀摩體育競賽(含國內外交通住宿及膳費等,舉辦及參加各單項競賽、培訓選手及配合本府推動體育活動之各項活動經費,辦理類別及補助金額上限(如附件五)

五、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計畫書(附件一):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日(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項。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如向多個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辦理研習課程或專題演講者,應敘明課程主題(演講題目)、時間、講師或評審員學經歷相關資料。

六、各級人民團體申請補助,應將第五點所列之應備文件於每年1

1日至 31日函送本府,由本府審核補助與否並視年度預算經費情況核定補助額度,本縣體育會單項委員會及本縣人民團體每年度補助二次為限,但遇有特殊狀況時,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辦理活動時間、地點變更時,應於活動辦理前一星期函送本府核備,如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至遲應於原定活動日後一星期內函知本府取消或延期辦理,並將新訂之時間、地點於活動前二十日報府核備。

八、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辦理各項活動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並以 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兩星期 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附件二)、領據、原始憑證、成果報告(附件三)、 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活動照片)函送本府審查、核銷及撥款。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二)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結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接受本府補助經費,應確實依本府核定計畫執行,日後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捐)助。

(四)各項活動應於當年度1120日前辦理完畢,並應於同年度1210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九、本府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議補助申請。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教育處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任(兼)之:

(一)外聘委員二人:以具有體育、運動休閒專長者遴聘之。

(二)內聘委員三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內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審查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外聘委員出席費用,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支應之。

十、審查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前項會議主席由秘書長或指派人員擔任之;內、外聘委員應分別至少過半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方得議決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各該申請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務必參加說明之。

十一、本府按申請計畫總經費依下列原則核定補助:

(一)舉辦全縣性之活動者,針對所提項目依據參與人次核定之。

(二)各級體育運動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正常推展會務者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事項:

1.辦理本縣各族群體育運動推展活動。

2.協助推行本縣各項運動活動。

3.舉辦促進本縣各族群及發揚族群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4.舉辦本縣各項運動競賽活動。

5.舉辦國際性、全國性、政策性及時事性之體育活動。

6.辦理其他符合社會公益之活動。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於本府官方網站資訊公開區公開揭露。

十二、各級人民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未依人民團體法於本縣辦理立案完成登記之社團。

(二)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並依規定將紀錄資料報府核備者。

(三)理事長懸缺或理監事任期逾三個月,仍不辦理改選者。

十三、各項補助經費經上級政府另訂有補助標準或於本府預算內已編列有補助單位及指定用途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四、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費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無正當理由逾越核銷期限者,各機關、單位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參考。

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