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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3830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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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條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設置「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辦理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

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各委員由縣長就下列各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或教師代表。

(四)學者專家及退休校長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比例各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三、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教育處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四、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替。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得由縣長另聘他人遞補。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六、委員會得就下列人員中遴選為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

(一)經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者。

七、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一任為四年,南竿、北竿學校校長得連任一次,莒光、東引學校校長得連任兩次。

八、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九、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同意,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如有校長出缺的學校,無人申請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資格者之同意,直接遴選為該校校長。

十一、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未申請參加當年度校長遴選或未被遴選擔(連)任校長時,得回任現職學校擔任教師或本府教育處依其意願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擔任教師,若無缺額時以超額分發任教。

十二、校長任期中如因特殊事故或學校裁併必須遷調改任者,原任校長得再參加校長遴選或回任教職。

十三、委員會審查有關委員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直接關係者,該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四、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前列人員對於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

十五、遴選作業應由本府公告、公開徵求校長人選,由候選人提出所欲申請學校並在報名表中註明。

十六、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填具報名表(如附格式)說明學校經營理念及願景,並提供各項必要文件,委員進行評選時,如有需要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候選人不得拒絕。

十七、新任國民中小學校長之任期,應配合全縣性之遴選作業以暢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