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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及督考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41081號函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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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及督考計畫

 

 

第一章       服務內容與申請資格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三、辦理時間:11251日起。

四、計畫目的:

(一)促進身心障礙者自決、自我選擇、自我負責,並平等參與社會。

(二)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擴展生活經驗並增進獨立生活能力。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資源連結及生涯轉銜。

(四)去除環境障礙,提升多元的選擇機會。

(五)運用障礙者同儕間經驗及知識傳承,促使其能獨立自主有效規劃生活。

五、辦理區域:連江縣全區。

六、服務內容:依身心障礙者需求,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提供在社區居住的協助、生活及參與社會的人力協助,及其他社會資源的連結,內容如下:

()同儕支持員服務:

1.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使身心障礙者認識自我、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及自我充權。

2.提供身心障礙者諮詢服務,分享自身經驗、提供心理支持,幫助身心障礙朋友參與社會。

()個人助理員服務:

1.社會參與協助:外出購物、使用大眾交通工具、參與休閒娛樂活動、陪同就醫、文書處理、參加會議、宗教活動、協助溝通或其他能促進社會參與之活動。

2.個人家事協助:協助簡易環境整理收納、倒垃圾、衣物洗滌、餐食及料理準備等。

3.個人身體及健康照顧:協助進食、服藥、儀表修剪及整理、清潔盥洗、沐浴協助、穿換衣物、如廁協助、移位/上下床、翻身/拍背、就醫/約診、用藥協助等。

七、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服務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年滿18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2.應檢附初步構想之自立生活計畫,向社會福利科提出申請。

()資格限制:

1.未接受機構安置。

2.未領有照顧者津貼。

3.同時段未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喘息服務。

4.聘僱外籍看護(),遇外籍看護()逃逸失聯、因故轉出、期滿離境或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者。

5.聘僱外籍看護(),於外籍看護()()假期間,應以運用長照喘息服務及勞動部之「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計畫」提供之服務為原則;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放寬上開期間之社會參與需求,得申請個人助理。

八、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同儕支持服務:

1.同儕支持個案服務費:每小時最高獎助新臺幣230元,原住民及離島地區服務,每小時加成新臺幣40元。同一身心障礙者每年原則最高補助20小時。

2.交通費:獎助接受同儕支持員職前受訓及提供個案服務之交通費,每案次最高獎助新臺幣200元,偏鄉每案次最高獎助300元。

3.同儕支持員團體帶領費:每小時最高獎助新臺幣2000元,協同帶領人折半支給,每次3小時為限,未滿1小時減半支給,每一團體每年最高獎助24次。

4. 同儕支持員意外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1000元。

()個人助理員服務:

1.每小時獎助新臺幣250元;延長工時服務費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2.夜間服務費:提供夜間服務(下午八時至隔日上午六時),每小時加成新臺幣50元;服務單位每案次新臺幣200元。

3.原住民及離島地區服務:每小時加成新臺幣40元。

4.個人助理意外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1000元。

5.農曆春節期間(包括農曆除夕及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加倍發給,至民眾自費額部分,春節期間與平日自費額相同。

6.個人助理同一時段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人,不得同時支領身心障礙同儕支持員個案諮詢服務,個人助理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者,不得支領服務費。

7.補助每月60小時為上限。

8.超過全額補助時數自費計價方式:

1)一般戶:自負額每小時6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即非中低收入戶但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自付額每小時20元。

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政府全額補助。

()交通費:同儕支持員及個人助理員每次服務補助服務交通費(來回)100元。

 

第二章       服務人員訓練及督考

服務人員分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員、督導員3類,資格如下:

一、同儕支持員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國中畢業且18歲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非機構照顧服務對象並獨力居住於社區滿三年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接受身心障礙者充權及權益倡導議題、社會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福利概念、身心障礙者之認識與服務原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理念、人際溝通技巧、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輔具使用等身心障礙福利相關課程培訓達18小時以上領有同儕支持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個人助理員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國中以上畢業,且具有下述資格人員之ㄧ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生活服務員資格者、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或接受職前訓練達20小時以上者並領有個人助理訓練結業證書。

()不得遴用外籍看護工。

三、同儕支持及個人助理督導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具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或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資格。

()不具前述資格,但領有同儕支持訓練結業證書、個人助理訓練結業證書,並另受督導訓練4小時以上。

()領有社工師證書或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資格。

()20個案應設1督導員。

四、任務執掌分配:

()辦理單位職責:

1.辦理訓練及人力調配:辦理單位每2年須辦理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員培訓各20小時及4小時督導人員訓練,經講師認證結業者,核給時數證明,並建立服務人才資料庫,並視開案量調配個人助理班表。

2.服務品質督考:應提供服務人員工作守則、設計服務紀錄範本,並視實際開案情形,當月有開案即需輔導服務人員確實填報服務記錄及核銷程序,並電訪或實地訪視個案,了解服務滿意度,確實填報督考記錄並陳核結案。

3.辦理申訴及反饋事項:明訂申訴流程、申訴管道,督導員應確實填報申訴處遇記錄詳述改善情形。

4.辦理宣導事項:自立生活服務之宣導推廣。

()同儕支持員及個人助理員職責

1.須確實依工作守則規範執行服務,接受督導員督導並確實填寫服務紀錄表以維服務品質。

2.經督導評估服務品質不佳達3次或受當事人申訴服務態度或品質不佳達3次並查符合申訴事實者自查證屬實日起停權,不得提供服務,需再受相關訓練20小時才可繼續服務。

()服務及訓練經費編列: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