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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4092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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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學前及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幼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所設之特殊教育班,提供個別化、適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係安置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班級分類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三、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設置標準:

()集中式特教班:

1、學前及國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不超過八人,國中則不超過十人。

2、原班或轉安置學生人數六人以下之班級,其教師應依本府安排支援校內外特殊教育學生之教學與輔導。

()分散式資源班:

1、國小與國中資源班每班輔導學生六人以上,十二人以下為原則。

2、學生數或輔導時數不足之班級得計入本府教育處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學生人數。

()巡迴輔導班:

由本府教育處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學生人數。

 

   申請新(增)設特殊教育班需求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設班計畫(含:設班需求、學生來源、場地規劃及經營理念等相關項目)函報本府研議。

四、各類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編制如下:

()教師:

1、集中式特教班:每班編制教師二人,並置導師二人。

2、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每班編制教師二人,並置導師一人。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員額、鑑輔會決議、各校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急迫性配置之,由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派案。

五、特殊教育班之服務內容:

()直接教學: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運用抽離或外加時間,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等。

()間接服務:以學生及幼兒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入班觀察、親職教育、轉銜服務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合作諮詢或協同教學:對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協同教學。

()個案管理:以團隊方式共同訂定IEP、建立個案資料、進行轉銜與追蹤及連結校內外資源等,必要時提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

()提報學生進行篩選、轉介及鑑定評估等相關工作。

六、特殊教育班共同實施規範:

()學生在特殊教育班與實施方式與學習節數,應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實施。每學期教學開始、結束之時間比照普通班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IEP應於開學前訂定,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IEP,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學生接受特殊教育班服務之部定學習領域/科目、校訂特殊需求領域/科目、上課時間與節數;學習內容、歷程、環境與評量等課程調整措施;相關專業服務或行政支援;以及成績計算、考試服務等相關學生教育權益事項,應經學生IEP會議討論,並載明於學生IEP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與課程發展委員會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確實檢視特教班課程與教學之規劃與實施。

()各類特殊教育班每學年度應於開學前,將班級數、學生基本資料、擔任教師基本資料及教師課表、學生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推會審議,並報請本處備查。

七、集中式特教班實施注意事項:

()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特教班資料納入校務行政系統,學生之成績評量、輔導紀錄、請假、出缺席紀錄及聯絡簿等,依學校及幼兒園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學校及幼兒園不得任意安排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於集中式特教班學習。學生如有部分學習領域於集中式學習者,需經特推會同意,並檢附學生之IEP及特推會會議紀錄,報送本府核准。

()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節數,得由校內外具領域(科目)教學專長教師或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聘用之特殊專才人員兼任。

八、分散式資源班實施注意事項:

()學校應考量全校之學生能力與需求、領域/科目特性,共同規劃課程。學生在資源班上課時數,以不超過其普通班上課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校排課應考量特教資源班課務需求,提供優先排課之協助,並兼顧學生在普通班與資源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資源班直接教學時段應配合普通班課程時間,得運用利用學生原班同一領域/科目上課時間、課後、朝(週)會、導師時間、午休、彈性學習課程時間及其他適當時間安排之。並視需求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於適當課程時段入班進行協同教學。

()資源班抽離式及外加式課程,每節分鐘數比照普通班一節分鐘數計算;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者,得合併計算各節分鐘數

()教師執行間接服務或入普通班支援教學、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應按次於完成服務後確實填寫服務紀錄,定期報處(室)主管審核。學校應依照本府「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規定安排外,學校並應於每學期特推會檢討節數與服務項目之適切性。

()資源班教師應依據IEP定期評量學生在資源班之學習表現,每學期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並供普通班教師列入學期成績。

()資源班之特殊教育服務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召開IEP會議討論,並經校內特推會審查通過;其變更內容涉及安置型態或回歸原班者,應報請鑑輔會重新鑑定安置,特殊教育學生於改變安置後,資源班仍應持續追蹤並提供輔導服務。

九、巡迴輔導班實施注意事項:

()執行巡迴輔導之教師

1、巡迴輔導教師每周應至少到校巡輔一次,所屬學校與服務學校及幼兒園非同一島嶼者,每人每星期授課節數酌減交通時間如下:

巡迴輔導

教師 

被巡迴

輔導學校

南竿區

北竿區

南竿區

 

酌減交通時間一節課

北竿區

酌減交通時間一節課

 

莒光區

酌減交通時間一節課

酌減交通時間二節課

東引區

酌減交通時間二節課

酌減交通時間三節課

2、每節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3、至東引鄉巡迴輔導教師,彈性調整返回當日下午至原學校及幼兒園服務即可。

4、東引地區學校如有特殊課程或調整以間接服務方式執行時,需經本府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審核後通過始得實施。

()派員巡迴輔導學校及幼兒園職責:

1、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由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管理。開學前一週教師應將該學期輔導區內巡迴輔導總課表提交所屬學校及幼兒園,作為申請公(差)假之依據。

2、若有學生請假、學校及幼兒園共同活動等突發狀況,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告知巡迴輔導教師,並調整巡迴輔導時間。

3、巡迴輔導教師請假或出差等需事先告知原訂行程輔導學校及幼兒園,巡迴輔導教師需告知家長,並協調補(調)課時間,不得取消。

4、若有經巡迴輔導教師評估學習及適應情形建議調整學生安置方式時,學校及幼兒園應召集相關人員、家長及巡迴輔導教師召開會議並作成紀錄,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後,報請本府鑑輔會重新安置。

()接受巡迴輔導之學校及幼兒園職責:

1、主動配合輔導工作,接受巡迴輔導教師建議,以提供學生無障礙教育環境。

2、開學前協助巡迴輔導教師排課事宜並提供教學場所。

3、邀集相關人員召開IEP會議或轉銜會議。

4、開學前將本學期服務學生名冊、師資、特殊教育教師課表、學生課表及接受巡迴輔導科目與節數提送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報本府教育處進行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審查。

5、依據規定為學生申請特教相關專業服務、助理人員及教育輔助器材等相關服務並協助家長申請各項福利補助。

6、定期檢視巡迴輔導教師課表、輔導紀錄及差勤紀錄。

十、經費與設備管理:

()特殊教育班經費動支程序應經特教班教師同意,並按規定編列,專款專用。

()新設班經費:新設班由本處編列開辦費,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常設班經費:由本處每年編列業務費,所需之設備費由學校擬定計畫報府審核後購之。

()學校應整體規劃特教班學習環境,有效配置設施及設備,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具適當教學設備且授課互不干擾之專用教室,位置適當,並具備合格之無障礙設施以利學生出入與使用。

十一、專業發展:

()特殊教育班教師應積極參與專業成長活動,每學年特教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其中領域(科目)教學研習時數至少六小時。

()教師助理員與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執行工作,協助提升學生課堂參與和生活適應,並依規定接受職前訓練及每年二十四小時在職訓練。

十二、評鑑與獎勵:

()本府教育處應於每年三月前檢視全縣特殊教育班級及教師設置情形,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班級及人力調整作業。

()本府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訪視小組,應定期和不定期實施縣內特殊教育班訪視,各校輔導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

()學年結束後,各校得將輔導成果等資料送縣府核報優良教師敘獎,經核成果優良者,依連江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