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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輔導違章及高風險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字第1140034927A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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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輔導違章及高風險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補助要點

 

一、 為輔導本縣違章及高風險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目的:

(一) 因應本縣舊有建築物因長期受戰地政務等諸多歷史因素限制影響,多欠缺建築及消防管理及防火安全意識,具有建築物緊鄰、巷道狹小、救災水源缺乏及搶救困難等特性,住戶一旦用火用電不慎引發火災,火勢極易在短時間內蔓延,影響居民逃生。

(二) 藉由輔導本縣違章及高風險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鼓勵民眾自設或由公部門尋求民間熱心人士、廠商捐贈三燈二器一緩降機(包含: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緩降機)等基礎設備,強化建築物整體火災預防及應變效能,提升公共安全。

(三) 本縣部分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弱勢縣民住家因電力線路使用年久,若不慎長時間處於超載狀態,易增加電氣設備過熱與火災之風險,藉由公部門鼓勵民間熱心人士、廠商捐贈補助上揭對象居家電路設施汰舊換新及三燈二器等基礎消防設備,藉以改善用電安全,防範火災,落實弱勢縣民照顧。

四、 執行方式:

(一)  輔導違章及高風險建築物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   由工務處提供違建名冊,並聯合宣導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重要性。

2   本局協助檢視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並鼓勵民眾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自費裝設。

3   補助項目:

(1) 三燈: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2) 二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

(3) 一緩降機。

4   補助對象:本縣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

5   優先順序:

(1) 六層以上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樓層高度、收容人數排序,危險程度高者優先補助。

(2) 五層以下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依樓層高度、收容人數排序,危險程度高者優先補助。

(二) 補助居家電路設施汰舊換新及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1    由本局第一、二大隊各分隊協助轄內符合條件且有意願的民眾申請。

2    補助項目:

(1) 電氣設備(總開關箱內各迴路、接點、接地銅排)、漏電斷路器、分路導線及開關等。

(2) 插座開關(插座及電燈開關等)。

(3) 電線(室內配線、導線)。

(4) 三燈: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

(5) 二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

3    補助對象:

閩東式建築物(外牆為石構造,內部樓板、梁、柱、隔間為木構造)

4    優先順序(屋主身分):

(1) 低收入戶。

(2) 身心障礙者。

(3) 獨居老人。

依屋主身分別排序相同者,以建築物屋齡、建築物樓層數、建築物面臨消防車可到達道路距離、消防車可到達位置距消防栓距離排序。

五、 經費來源:

(一)  三燈及一機:由本局鼓勵民間熱心人士、廠商逐年捐贈。

(二)  二器:公部門已逐年補助,鼓勵民眾自籌經費。

(三) 居家電路設施汰舊換新: 由本局鼓勵合法廠商逐年捐贈及施工。

六、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依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執行計畫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