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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中等學校優秀學生及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4005862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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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中等學校優秀學生及清寒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地區青年敦品勵學,並扶植清寒學生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學生且就讀本縣公私立中等學校並符合下列標準及資格者得向學校申請之:

()獎學金:

1.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新生以第一次段考成績為準)

2.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新生以第一次段考成績為準)

()助學金:

1.家境確屬清寒者。

2.申請截止日期前一年內學習領域總平均六十分(新生以第一次段考成績為準)

3.申請截止日期前一年內無曠課、警告及記過處分。

4.無涉及校園事件加害行為(霸凌、性平…等)

三、獎助學金名額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獎學金每年級每班三名,若高中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助學金每校五名。

()國民中學學生:獎學金每年級每班三名;助學金每校五名。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貳仟伍百元。

()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貳仟伍百元。

五、助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並依序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境確屬清寒者(經導師證明)為優先: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申請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序錄取,上述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六、獎助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受理期間第一學期自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原則,倘遇特殊狀況無法於前開期間受理申請時,本府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逾期概不受理。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四月發給。

七、申請獎助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新生檢附第一次成績證明)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獎學金者免附此證明)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八、本府獎學金審查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科長、督學組成,以教育處長為召集人,並依規定審查。

九、凡以享受公費待遇或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獎助學金者不得再行申請本獎助學金,已核發者應予繳回。

十、本獎助學金之經費由本府每年度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