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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因應腸病毒疫情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4004600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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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因應腸病毒疫情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一、 連江縣政府為防範、消弭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連江縣因應腸病毒疫情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學校,係指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規定所稱幼兒園,係指本縣公立幼兒園及經政府許可、核准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三、 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四、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通知當事學生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如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為防範學童交互感染擴大流行,應嚴格要求學童立即請假在家休養至少一週。

() 學校或幼兒園內若有一名(含一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含疑似)時,學校或幼兒園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事件通報系統完成線上通報。

(三)幼兒園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含疑似)時,園方應立即通報教育處。

(四)學校或幼兒園平時即應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學童感染腸病毒時,校()方應協同家長()共同研討相關防疫措施。

 

五、停課標準:

腸病毒疫情倘符合以下情況時,校()方應依以下程序採取相關措施。

(一)幼兒園:

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生經醫師

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含疑似)時,應予

以停課,停課天數至少達連續7天。

(二)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顧及學生生命安全之特殊

情形時,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發生腸病毒A71

型、D68型流行疫情期間或腸病毒重症案例,且同一班

級有二名()以上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

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應協同家長()成立防疫小

組,並得邀請衛生局代表、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

研議防疫措施,必要時得採取停課措施。

(三)若遇有腸病毒重大或危急疫情時,經連江縣政府或連江

縣衛生局公告,學校應協同家長()成立防疫小組,並

得邀請衛生局代表、當事班級教師、家長或代表等進行

研議,得採取防疫或停課措施。

六、停課之權責劃分:

(一)幼兒園之停課,由園方決定之,並應立即通報教育處核

備。

(二)學校之停課,經各校召開防疫小組會議決議後實施,並

應立即通報教育處核備。

七、復課程序及補課原則:

(一)復課程序: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

(二)補課原則:學校決議停課時,校方應同時研議採取混成教

學或其他補課措施。

八、學校或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及設立於

本縣之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依招收對象適

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