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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49409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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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本縣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連江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及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聘兼之,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小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