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候用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連江縣 (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之初選,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教育處督學、學務管理科長及本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初選小組辦理初選,合格人員由本府通知其參加甄試,經錄取者,參加儲訓,儲訓成績及格者,得列為本縣候用校長。
三、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程序包括「資格審查」、「甄試」、「儲訓」三項,甄選日期及名額由本府視實際需要決定之。
四、凡現任本縣公立教育機構之教育人員且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其品德優良,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國中校長甄選。
(一)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處(室)主任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各處(室)主任二年以上。
凡現任本縣公立教育機構之教育人員且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其品德優良,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國小校長甄選。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處(室)主任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各處(室)主任二年以上。
第一、二項各款所稱各處(室)主任年資以取得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開始計算,教師年資不含實習、代理代課或留職停薪(兵役、育嬰、進修、侍親)之年資。
五、戰地政務期間,經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合格,現仍服務本縣者,得參加校長遴選委員遴選聘用。
六、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應向現職服務學校(機關)申請之。
七、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之積分,應就學歷、經歷、服務成績及考試、進修與特殊表現評定之,其採計標準簡章另訂之。
八、報考人員應檢附前條規定之甄選積分相關證明文件供學校及本府進行審查,如發現有送審資料不實或報考資格不符之情事,逕行撤銷報考資格,若有送審資料不實者並送原服務學校(機關)議處。
九、錄取成績按資格審查分數佔總成績35%,筆試成績佔總成績40%
,口試成績佔總成績25%計算之,並視成績酌定錄取標準。
前項資格審查分數、筆試科目及口試評分標準簡章另訂之。
十、經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錄取者,依序另行核派參加儲訓,凡經三次核派未能完成儲訓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訓練期間一律予以帶職帶薪,期滿成績合格具有結業證書者,得參加本縣校長遴選。
本要點修正公布前,已甄選錄取者,須於本要點公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儲訓,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十一、儲訓後未經遴聘之候用校長,具備教育行政實習之義務,本府若有業務需要時不得拒絕借調。
十二、儲訓後未經聘任者應仍返原服務學校。
十三、候用人員經遴聘而不願到任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十四、候用人員於候用期間,如有違法失職或行為不檢不堪充任國中小校長者,查明後取消其候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