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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4005248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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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人力運用彈性及落實工友員額控管,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不含事業機構)學校適用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並區分為下列人員:

(一)事務技工、事務工友:各機關學校因服務性之事務工作需求設置者。

(二)駕駛:各機關學校以駕駛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座車及公務車輛為職業者。

(三)專案技工、專案工友、專案駕駛: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或機關性質特殊,經專案報本府核准者。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度預算員額審查原則規範,按年將次年度工友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報本府人事單位審核。

前項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規定如下:

(一)事務技工、事務工友及駕駛:準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二)專案技工、專案工友、專案駕駛:依本府核定數,惟各機關核定後之總額,其數量仍不得逾「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之配置基準。

各機關學校年度內依規定執行出缺不補之名額,應於編列次年度人事費時,予以減列其配置數及預算員額數。

四、各機關學校於申請專案技工、專案工友、專案駕駛前,先檢討由現有人力調整支應,如確有困難,而有新僱人員之需求,應訂定新僱職缺之僱用標準,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由用人單位辦理公開甄選僱用,並於僱用後將僱用名冊報送本府事務管理單位備查。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