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處理長照機構法人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長照機構法人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簡稱長照法人條例)第37條至第43條之事件,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長照機構法人違反長照法人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之裁罰,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違反動機、事後態度及所生損害結果綜合判斷,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