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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光害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字第1150004544號函
法規體系: 環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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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光害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連江縣光害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光敏感區域劃設事項。

()連江縣光害管制自治條例之統一解釋事項。

()光源設施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長兼任,其餘委員七至九人,由相關機關代表或環保、產業發展、交通、觀光、工程等學者專家組成。
前項委員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稱本局)人員調兼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