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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字第115000730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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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一、為使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含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運作制度化,落實校園民主與教育專業自主,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為學校校務發展之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三、校務會議之組成,依學校規模分為「全體制」及「代表制」:

()全體制:學校專任教師及職員工(含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以全體專任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為成員。

()代表制:學校專任教師及職員工(含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採代表制。代表產生方式由學校另定之。

四、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各處室主管、全體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工(或職員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前項成員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教育人員代表(校長、教師、職員工)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家長會代表應經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總額之五分之一(或依學校規模由家長會推派一至三名代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以下稱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校務發展計畫或校園規劃重大方案。

()學校各種重要章則、獎懲規定及內部管理規範。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如課程計畫之備查、教科書選用之規範等)

()校內組織調整或變更。

()其他有關校務推展之重大事項。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應於學期初或學期末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認為有必要時。

()經校務會議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

()家長會函請學校召開時。

七、校務會議之提案,得由下列方式提出:

()校長交議。

()各處室單位提案。

()家長會或教師相關組織提案。

()校務會議成員連署提案,連署人數為成員總數十分之一以上。

八、校務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重要事項之決議,得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重要事項認定由學校自訂)

九、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校長分請相關處室執行。若決議事項有違法令或窒礙難行者,校長得敘明理由,於下次會議提出覆議;覆議案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時,若仍有爭議,得報請連江縣政府(教育處)核定。

十、校務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週內整理完畢,並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公告於學校網站或布告欄,以落實資訊透明。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