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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補助油脂截留設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連環資字第1150001787A號令
法規體系: 環資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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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補助油脂截留設施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止餐飲業廢水中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管線堵塞、惡臭及環境污染,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8條規定,餐飲業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作為補助本縣餐飲業者設置油脂截留設施之法源依據。

二、補助對象:

(一) 本縣轄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餐飲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 未設置油脂截留設施之餐飲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優先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與核銷期程:自本局公告日起至當年度101日止,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未能配合會計年度於當年度1130日前完成核銷結案者,將無法請領補助經費。

四、補助作業方式:

(一) 補助金額為設施購置費用50%(包括;設備購置與運送、施工安裝、規劃設計監造與檢驗等相關費用),並依申請人規模分級設置,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且須於本局公告並經審查核定後始予以執行補助作業。

(二) 申請人之規模以半年內自來水費用或使用水量為依據,若為新設立業者,得檢附上期水費單據或營業計畫書佐證,由本局審認級距。各級距補助請款上限(新台幣)如下:

1. 平均月用水量小於18度:14,000元。

2. 平均月用水量18 ()度以上,未滿30度:18,000元。

3. 平均月用水量30 ()度以上,未滿60度:23,000元。

4. 平均月用水量60 ()度以上,未滿96度:48,000元。

5. 平均月用水量96 ()度以上,未滿132度:51,000元。

6. 平均月用水量132()以上:以65,000元為最高補助上限。

(三) 每年總補助經費額度以新台幣100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文件:請填妥所需文件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局遞交或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其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 申請書(附件一或附件二,詳第八點說明)。

(二) 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如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另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四)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撥款作業:請依各作業項目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作業,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一) 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領款收據。

(二) 撥款同意書。

(三) 匯款帳戶影本。

(四) 機身正、反面照片各一張(請於機身明顯處標有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設置字樣)。

(五) 安裝中施工進度照及水平安裝確認照(應檢附可明確辨識入水口連接情形、排水口方向配置、導管與設備之連接狀況及設備安裝水平狀態之照片)。

(六) 產品安全檢驗證明文件或廠商切結書正本。

(七) 油脂截留設施之操作手冊及使用注意事項(產品標示、警語等)。

(八) 廠商投保足額產品責任險之相關證明。

七、查核事項與機制:

(一) 設備應設置於廚房內適當位置,並符合以下條件:

1. 進水口高度須高於截油器進水口,且水流順暢。

2. 周圍應保留清理空間,便於日後保養。

3. 須避開高溫、明火、震動源。

(二) 本局收到請款相關文件後,得視情況派員前往實地查核,於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無誤後,辦理補助經費撥付事宜;必要時亦得邀請申請人至本局說明。

(三) 經查有與原核定申請書內容不符,或所提申請書內容不實,得不予撥款或追回已撥付之經費。

八、補助油脂截留設施執行方式之選擇:

為便利申請人設置油脂截留設施,申請人得依自身需求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一) 自行辦理採購與安裝:申請人得依相關規定,自行洽購符合安全與法規規範之油脂截留設施並辦理安裝,應填具附件一(自行辦理申請書),並依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經本局核定後始予以執行設置作業。

(二) 委託本局協助採購與安裝:申請人得以書面委託方式,由本局協助統一辦理油脂截留設施之採購與安裝作業,其設置金額與自行辦理者相同,惟申請人應繳納自負額部分至指定帳戶(台灣銀行馬祖分行,戶名:連江縣環境保護基金專戶,帳號:039038065268),由本局依據招標結果及施工進度統一處理相關事宜。此方式可提升設施品質一致性,並減少民眾作業負擔。申請人應填具附件二(委託辦理申請書),並依第五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協助」為行政協助性質,不涉強制,由申請人自主選擇,並由本局依誠信原則妥適處理,以保障申請人權益與設置資源使用效益。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撥款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申請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2.申請人資格不符。

3.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作業期程內。

4.申請日期超過作業期程。

5.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設置產品之情事。

6.未協助配合本局現場查驗或實地查核。

7.設置總額度預算用罄。

8.同一申請案件已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

(二) 申請人請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為辦理本要點作業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人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    為維護縣民健康及建立安全環境,申請人於購置油脂截留設施時,應參考「消費者保護法4條及第7條相關規定,並先確認設備產品是否已取得通過國內相關安全標準認證及辦理責任保險(如:CNS標準等),且不可使用大陸製或產地產源不明之產品。

(五) 請申請人使用油脂截留設施時,應進行自主管理,並依連江縣政府最新公告規定,定期清理及維護設備,以確保其正常運作。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倘未來中央或地方政府制定或修正有關油脂截留設施之相關法規、補助計畫或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