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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5001149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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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管制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班級數及學生人數,以確保學生受教品質,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量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每班學生人數超過規定本府編班標準,經本府核定實施總量管制者。

(二)非總量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發入學。

三、學校得依其校地面積、校舍空間及入學新生人數,申請管制班級數總量,並應於登記入學作業當年度指定日期前報請本府核准後實施。必要時本府得按現有之校舍等因素,逕行核定學校招生班級數及人數。

總量管制學校(以下簡稱管制學校)增建教室或學生數減少時,本府得解除學校總量管制。

四、管制學校經本府核定後,應於新生分發入學前,於公開網站公布作業期程,以通知家長持下列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如逾期未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入學排序為符合資格之新生之後: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但屬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所稱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者,不在此限。

(二)房屋所有權狀、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租賃期間含開學日之租賃契約、居住職務宿舍證明,或住所最近一期之水及電費收據。

五、管制學校得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入學至額滿為止,同一序位依設籍日期較前之新生優先分發排序,該順位最後一名如有二人(包含)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採公開抽籤決定,不超額入學:

(一)  設籍學校所在村之新生、同一戶籍之法定監護人或直系血親之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設籍學校所在村之新生、同一戶籍之法定監護人或直系血親之一,領有重大傷病卡者。

(三)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法律經社政主管機關作臨時或緊急安置於該校者。

(四)  學校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

(五)  新生為雙胞胎、多胞胎,且設籍(含居住職務宿舍)於學校所在村者。

(六)  兄姊就讀管制學校且新生設籍(含居住職務宿舍)於學校所在村者。

(七)  新生設籍(含居住職務宿舍)於學校所在村者。

(八)  新生設籍(含居住職務宿舍)於該學區者。

六、管制學校有中途輟學學生者,應保留其學籍並得依學籍法規定辦理復學。

七、管制學校如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者,應予以辦理轉入作業,不受報到期程及名額限制。

八、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小組,由學校校長、教導主任、教學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五人組成。

如委員與當年度入學新生有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或曾有此關係者,討論該生時,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主動迴避之。

九、管制學校依第五點分發入學仍有超額學生時,應協助轉介同學區其他未管制學校就讀,未管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