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50015510A號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政府辦理山坡地使用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依循公平正義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第二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四、山坡地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處理原則如下:

()違規工作物之拆除及清除處理,得指定並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者,移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核處。

()違規工作物拆除及清除完竣後,依實際情況,限期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法相關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