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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50028186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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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一、為使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行動電話之使用管理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購置公務行動電話(以下簡稱行動電話)須以業務性質聯繫頻繁,經專案簽准者始得購置,使用人並負保管責任。

三、行動電話應由各機關()學校財產管理單位登記編號列入財產管理,每人以一機一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四、行動電話持有人應愛惜使用,非因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使話機遺失或損壞者,應照價賠償。

    行動電話購置標準如下:

    ()縣長、副縣長、秘書長等核實支付。

    ()本府參議、秘書、處長(副處長)、消保官、核稿專員及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以新臺幣壹萬元(含配件)為上限。

    ()其他人員以新臺幣柒仟元(含配件) 為上限。

五、行動電話持有人職務異動時,若無特殊理由,原職務配置之行動電話於職務卸任交接時應同時移交接任人員。

六、為避免行動電話使用過於浮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支付行動電話費上限如下,超過部分由持用人自行負擔。

    ()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隨行秘書依實際支出核銷。

    ()本府參議、秘書、處長(副處長)、消保官、核稿專員及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每月月租費、通話費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其他人員每月月租費、通話費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伍佰元。

前項人員,因特殊公務需要,得經專案簽准後,依實際支出核銷。

 

如因公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期間所產生之通話費、數據費,得檢據核銷,不受前二項金額上限之限制。

七、本要點施行前已購用之行動電話,應全面清查檢討,持用人非因業務需要,應予繳回,另行分配予業務確有需要之人員。

八、所屬機關()學校得在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