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 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事業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指自該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最低工資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違反最低工資法規定應受裁罰者,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五、本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違規事件
|
法條依據
(最低工資法)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
|
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
|
第 17 條
|
1.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2.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甲類:
(1) 第1次:2萬元。
(2) 第2次:10萬元。
(3) 第3次:30萬元。
(4) 第4次:60萬元。
(5) 第5次:80萬元。
(6) 第6次以上:100萬元。
2.乙類:
(1) 第1次:2萬元。
(2) 第2次:5萬元。
(3) 第3次:15萬元。
(4) 第4次:30萬元。
(5) 第5次:45萬元。
(6) 第6次:60萬元。
(7) 第7次:80萬元。
(8) 第8次以上: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