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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輔具資源中心輔具借用及媒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50046338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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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輔具資源中心輔具借用及媒合作業要點

 

一、為有效管理連江縣輔具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輔具資源,提升服務品質及資源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具中心借用服務範圍以連江縣轄內為原則。

三、輔具中心服務時間: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遇國定假日暫停服務。

四、輔具借用服務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順序優先向輔具中心申請借用輔具: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設籍本縣,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達失能程度且具輔具需求之長照需求者(經多元評估量表評估失能等級二至八級)。

(三)一般民眾,有短期輔具需求者。

五、輔具借用項目:

(一)本中心提供借用之輔具包含手動輪椅、步行輔具(含拐杖、助行器)、氣墊床、便盆椅等項目;實際借用品項以本中心公告為準。

(二)血氧機及氧氣製造機屬醫療類輔具,考量離島地區醫療資源及緊急需求,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僅供緊急應變使用,期滿應歸還本中心,不得申請續借。

六、輔具借用服務方式:民眾借用輔具應自行搬運,或委託貨運業者運送,並以自行至本中心載運為原則。

七、輔具借用程序:由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輔具中心申請:

(一)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長照失能者: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轉介基本資料。

(三)一般民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四)特教學生:學校特教資源中心轉介單。

八、輔具借用五步驟:

(一)借用前請先電話洽詢欲借用輔具是否仍有庫存。

(二)本中心安排預約借用時間,並請借用人或代理人備妥證件及輔具借用保證金。

(三)依預約借用時間至本中心填妥申請書,經專業評估人員評估後,應繳納輔具借用保證金,輔具借用每件新臺幣五百元整並開立收據為憑。

(四)本中心服務人員就借用輔具告知使用方式及安全事項等。

(五)本中心應以紙本及電腦登錄借用者資料,並使用後告知歸還注意事項。

九、輔具歸還四步驟: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確認輔具功能正常並完成基本清潔。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請致電輔具中心預約歸還日期時間,再依約送回輔具中心。

(三)輔具中心確認出借輔具功能正常後,應退還輔具借用保證金。

(四)輔具中心確認出借輔具,如經查證係因使用不當致輔具損壞或零件遺失者,借用人應負擔維修或更換費用。

十、輔具借用注意事項:

(一)每人最多借用三件,借用期間請善盡使用及保管責任,不得任意轉借第三人並應配合輔具中心之後續到宅或電話追蹤。

(二)輔具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除血氧機及氧氣製造機外,得續借一次,最長借用期限為六個月。借用人於借用期限屆滿前,如有續借需求,應由本中心社工評估其使用需求,確認是否續借,或媒合本中心及外部單位捐贈之輔具。

十一、輔具媒合及贈與規定如下:

(一)設籍或居住本縣之民眾,屬經濟弱勢、未符合政府輔具補助資格,或經本中心社工人員評估確認有取得輔具困難事實者,得申請輔具媒合服務。

(二)輔具媒合前,需由本中心輔具評估人員依使用者實際需求完成評估後,再提供適當輔具。

(三)輔具媒合優先順序如下:

1、家庭經濟困難且家庭支持系統不足者。

2、家中另有無法自我照顧之家屬需共同照顧者。

3、獨居者。

4、其他經本中心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評估,認有優先提供必要者。

(四)有關輔具媒合及贈與之財產管理,應依本中心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五)附表:連江縣輔具資源中心社工輔具媒合及贈與評估表。

十二、申請借用輔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輔具中心得拒絕其申請:

(一)經專業評估人員評估結果不需使用輔具或必須轉介其他單位者。

(二)曾有借用輔具逾期經通知仍未歸還或使用損壞拒絕賠償之紀錄者。

(三)曾將借用輔具出租、轉借、販售或作其他營利用途者。

(四)拒絕配合輔具中心後續追蹤服務者。

十三、借用人逾借用期限,經本中心通知三次仍未歸還者,本中心得停止借用人及其同住家屬之借用權利,至完成歸還為止。借用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中心社會工作人員訪視評估,並簽奉核准後,得改以媒合贈與方式辦理,免予催討並結案:

(一)八十歲以上。

(二)長照低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

(三)經濟弱勢或支持系統不佳。

(四)有特定法定傳染病。

(五)死亡。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本中心認定者。

十四、損害賠償:借用輔具有損壞、遺失或因使用不當致無法正常使用者,借用人應負擔維修、更換或照價賠償之責任;無法修復者,應以同型或同等級輔具賠償。

十五、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輔具中心得隨時中止輔具借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