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50049400A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長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積極參與社會活動,走出戶外拓展生活圈,並減輕長者經濟負擔,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三、補助內容:

(一)由本縣福澳、白沙碼頭前往琅岐、黃岐航線之小三通客輪船票費用。

(二)同一船票費用已接受政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四、補助方式及額度:

(一)搭乘小三通客輪應出示身分證件,經航運業者查驗後,凡符合補助對象者,由本府全額補助往琅岐、黃岐航線單程全票票價,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千九百元整。

(二)每次補助金額以實際船票費用為限;當年度剩餘補助額度不足支付該次船票費用者,按剩餘額度予以補助,其差額由乘船者自行負擔。


五、核銷流程:為配合撥付補助款作業流程,航運業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月實際受補助乘船旅客造冊函報本府核定補助款。


六、航運業者請領補助款倘有不實,申報不實部分不予核發;已核發者,應予追回。涉及法律責任者,依法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