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流浪動物急難醫療救助金補助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參與流浪動物急難救助,維護動物生命並提升動物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
三、申請對象與適用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於救援事實發生時及申請時均設籍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適用動物:限於本縣轄內發現、經掃描確認無晶片或無特定飼主之流浪動物,因遭遇車禍、受虐、重病或經獸醫師認定確有危及生命之急難狀況,並由申請人救援轉送臺灣本島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進行緊急醫療處置者。
(三)轉診評估機制:
1.適用動物轉送臺灣本島接受醫療前,須經本縣合法執業獸醫師進行專業臨床評估,確認因在地醫療量能、設備或技術限制無法處置,確有轉送臺灣本島醫療之必要,並於申請表1中簽章者,始得申請本救助金。
2.未經本縣合法執業獸醫師事前評估而自行送往臺灣本島治療者,不予受理及補助。但因夜間、例假日或所在島嶼無執業獸醫師等不可歸責之緊急事由,經於轉送前向本府產業發展處通報備查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金額與限制:
(一)補助額度:每件急難醫療救助個案採實支實付,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二)補助範圍:以與該次急難傷病直接相關之必要醫療處置費用(包括診察、檢驗、手術、麻醉、醫材、藥品及醫療必要住院費用)為限;不含交通運費、疫苗預防注射、一般驅蟲、美容清潔、保健營養品、絕育及非醫療必要之寄宿安養費用。
(三)補助限制:
1.每一急難醫療救助個案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2.本府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府得提前公告截止受理。倘最後一件申請案核定補助金額超過當年度剩餘經費者,以剩餘經費為補助上限。
五、申請期限與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動物治療結束或出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及領據:連江縣流浪動物急難醫療救助金補助申請表1、申請表2及領據各一份(應含本縣執業獸醫師轉診評估簽章、臺灣本島主治獸醫師簽章、治療說明及出院後動物安置去向說明)。
(二)身分證明: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醫療單據正本:蓋有臺灣本島合法立案獸醫診療機構印章與負責人章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醫療支出明細表正本。
(四)佐證照片:提供該動物於救援時(治療前)、醫療處置期間(治療中)及出院後(治療結束)之清晰彩色對比照片(各階段至少三張)。如動物於緊急醫療搶救過程中死亡者,免附出院後照片,惟應檢附獸醫診療機構出具之相關紀錄。未依規定提供照片佐證且經通知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五)匯款帳戶:申請人本人名下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跨行撥款所需支付之匯款手續費,逕自補助款內扣除)。
六、送件方式與審核程序:
(一)送件方式:申請人應將第五點規定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至「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 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收」,或於上班時間親送(以本府收件章戳為憑)至本府產業發展處。
(二)補正程序: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本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審核與撥款:本府受理申請案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電話訪談或實地查核確認。經審查核准後,補助款項逕行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七、監督與追繳機制:
(一)申請同一受傷動物之同一急難醫療事件,不得向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請領醫療相關補助。
(二)申請人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提出申請,並妥善安排動物出院後之收容安置、媒合認養或進行原地回置。
(三)申請人有偽造或變造醫療紀錄、以有飼主動物冒充流浪動物、使用電腦修圖變造照片、重複請領補助或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府應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已撥付之全部補助款項;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