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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在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本縣成為「健康島嶼.幸福馬祖」之城市,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連江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水資源保護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五)推動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永續產業及發展綠色交通運輸,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加強預防保健、強化社區防疫,促進心理健康,落實長期照顧,全面發展健康樂活生活。
(八)強化社會支持系統及弱勢照顧,改善就業環境,並且重視社區安全,營造安全環境。
(九)其他有關本縣永續發展工作及推動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其餘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局處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包括民意代表等)聘(派)兼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資源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資源局副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本委員會相關行政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本縣環境資源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第七條
本委員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委員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三條各款之委員組成之,並以本府委員為召集人,以推動及策定經濟、社會及環境等3個面向之永續發展目標等相關議題。各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本委員會決議後,交由本府各單位(機關)執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十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詢。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另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五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