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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8年12月30日連秘法字第2023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0年2月19日連秘法字第02870號令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連企法字第04067號令修正第二條、第三條文暨編制表,增訂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926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各鄉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隸屬於連江縣衛生福利局。
第三條  衛生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婦幼衛生、健康促進、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醫藥管理及長期照護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四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五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師、藥師。
第六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