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縣稅財務罰鍰提撥主辦查緝機關獎金分配標準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九十連秘法字第○二八六八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法應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如左: 一、稅捐處七成。 二、縣政府三成。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