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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分配款),設置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專供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事項。
(二)老人福利相關事項。
(三)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相關事項。
(四)婦女福利、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及性別平等相關事項。
(五)社會救助與急難救助相關事項。
(六)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相關事項。
(七)執行本業務相關人力及經委員會決議實施之事項。
前項於編列基金年度預算前應經本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議決議並經縣長核定後實施,臨時動用本款項亦應提案於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並經縣長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惟本基金各款項已編列年度預算之經常性支用經費,依規定按月動支外,但急難救助等個案動支額度新臺幣拾萬元(含)之內請管理(承辦)單位簽請縣長核定後先行發放,事後送請管理委員會補審追認。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台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立專戶存儲。
 
第六條 本基金動支由業務主(承)辦機關(單位)每年八月三十日前提出年度計劃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送管理機關彙整後每年九月二十日前送請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本縣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代表四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八條 本會執行秘書(本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十條 本會全體委員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