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連江縣政府九十二連秘法字第 0823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連江縣政府九十三連企法字第 6803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福建省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指之土地相關替代證明文件,以下列各款為限:
類別 該土地目前登錄情況 替化文件
A-1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無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自有者免附)
A-2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但有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所有土地權利申請人之使用同意書
A-3 已公告登記(無主土地) 一、(附符合土地法第二O八條之公有建築物)依「連江縣無主土地公告代管辦法」完成租用之契約書
二、複丈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切結書
第 三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暫接水電者,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圖證件。
鄉公所依審查表逐項檢視並現地查核,經審查符合即核發同意函,並按月將核可案件資料彙整成冊送縣政府備查。
第 四 條 本施行細則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