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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民國 93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縣屬國民中小學及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幼稚園學生限為該園核定班級人數範圍內之年滿四足歲學生與法令規定三歲入學之特殊學童。


第四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統籌辦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在內。

第六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修正如附件。


第七條
本保險保險費由本府全額補助。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項金額予以補助。


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一日終止。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通
知承保機構。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
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十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
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容或
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
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第十二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
後二十日內辦妥學生平安保險事宜。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及立案托兒所幼童辦理學生平安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托兒所幼童團體保險,由本府民政局執行之,必要時,得委託教育局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連江
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內容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滿
14
歲以上學生,給付身故保險金
1,000,000
元;


未滿
14
歲學生,則給付喪葬費用
1,000,000
元


殘廢給付


第一級


1,000,000
元


生活補助


滿
1
年:
150,000
元


滿
2
年:
200,000
元


滿
3
年:
250,000
元


滿
4
年:
300,000
元


第二級


900,000
元


生活補助


滿
1
年:
112,500
元


滿
2
年:
150,000
元


滿
3
年:
187,500
元


滿
4
年:
225,000
元


第三級


800,000
元


第四級


700,000
元


第五級


600,000
元


第六級


500,000
元


第七級


400,000
元


第八級


300,000
元


第九級


200,000
元


第十級


100,000
元


第十一級


 
50,000
元


醫
療給付


住院


住院保險金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
50,000
元為限


專案補助


1.
限免交保險費學生


2.
每一事故最高以
200,000
元為限


傷害門診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
5,000
元為限


燒燙傷及須重建


手術費


每一事故給付金額最高以
30,000
元為限


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每人給付
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