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合併或停辦,以有效整合教學資源及確保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島學生就學權益,特依據教育部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合併: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改制成該學校之分校、分班,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
            三、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四、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五、合併學校:指學校合併後之存續學校。
            六、被合併學校:指學校合併後之消滅學校。
第  三  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學年度總人數(不含幼兒園)不滿五十人之學校,本縣教育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
            學校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第  四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合併或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島嶼獨立,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  五  條  本縣具下列情形時,本府得對地理鄰近之同級學校進行合併或停辦學校;相關程序準用本辦法:
            一、本縣重大教育政策發展需要。
            二、鄰近學校在學生交通安全無虞下,學校得共同提出合併計畫。
第  六  條  本府辦理學校合併或停辦前,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數進行專案評估。專案評估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普通班未來五年入學新生數及每班平均學生數。
            三、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要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
第  七  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經專案評估結果認為有合併或停辦必要者,應召開公聽會。
            前項專案評估及公聽會紀錄應提送本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
第  八  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為有合併必要者,本府得將被合併學校併入合併學校,改制為其分校或分班。認為有停辦必要者,本府得協助學生改分發至指定之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第九條  合併、停辦應於學年度起始日生效;必要時得自被合併、停辦學校校長現有任期期滿後之次學年度起始日生效。
第十條  學校被合併或停辦學校教職員工,本府安置處理原則:
一、 校長:協助參加遴選其他學校校長;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
二、 教師:編制內教師應依其意願且配合鄰近缺額學校之需求協助調任,作業要點另訂之;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學校停辦時,編制外教師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學校合併時,編制外教師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三、 幹事:依其意願安排至本府有適當職缺學校或機關;仍無獲適當職缺者,得暫調本府專案安置。
四、 工友:本府統籌調整移撥或安置本府學校或機關。但屆齡退休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惟不再遞補員額。
五、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給予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十一 條  停辦學校學生得由本府補助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免費接送至鄰近學校上下學。
第 十二 條  被合併學校之動產及不動產應由合併學校繼受。
第 十三 條  停辦學校動產及不動產應依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合併或停辦後欲申請復校(制)之程序,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