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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打造創 新、智慧新城市,重新塑造城市公共價值,實踐永續發展,特設連江縣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本府智慧城市推動平台,統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設。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三)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爭取智慧城市評比獎項。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長由行政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執行長由縣長室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
四、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智慧城市之策略及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得設專家諮詢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遴聘專家學者五人至十人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由本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持人。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會議得邀請專家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會及專家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處辦理。
七、本會以智慧治理、智慧產業、智慧教育及智慧醫療做為智慧城市初期之推動之方向。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必要時函送各權責機關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