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對所轄各鄉公所預算編列及執行控管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連企法字第0970038055號 令發布
一、預算編列
(一)整體收支不平衡: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案編列當年度歲入、賒借收入及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收入總數不等於歲出及償還債務之支出總數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二)經常收支不平衡:
1.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之編列,違反經常門與資本門劃分原則者,請檢討改進。
2.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案所編列當年度經常收入小於經常支出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三)虛列補助收入: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所編列之中央補助收入無中央核定文號及其他依據者,請檢討改進,經查明屬實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四) 虛列財產處分收入:當年度所編列財產處分收入之預算較前3年度決算平均數增加40%以上,或上年度決算未達成預算數60%者,請檢討改進,無充分理由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五)虛列歲出預算:
1.當年度人事費預算較前年度決算數增加20%以上,且無充分理由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2.當年度未通案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惟編有統籌支撥科目之「調整待遇準備」預算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3.其他各項預算經檢核結果,編列數額較實際需求數明顯偏高,且無充分理由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六)歲出預算增加幅度大於歲入成長率:當年度總預算(含追加減預算)案歲出成長率大於歲入成長率者,請檢討改進。
(七)編列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
1.賡續編列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但發放金額未再提高或認定標準未再放寬者,請檢討改進。
2.賡續編列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且發放金額再提高或認定標準再放寬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3.新增非法定社會福利支出項目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八)依法律義務支出編列不足或積欠款未積極償還:
1.當年度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差額等未編足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2.對以往年度所積欠之法律義務支出未訂定適切之還款計畫據以積極償還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九)災害準備金編列不足: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1%,若編列不足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十)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當年度預算編列之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凍結並請於辦理追加(減)預算時追減調整。
二、預算執行
(一)累計短絀及改善情形:截至上年度止有累計短絀者,請其檢討改進,惟當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仍未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嚴密控管,致決算短絀數與鄉(鎮、市)前3年度決算短絀平均數之增加比率(有賸餘年度不計)較整體同一比率為高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二)委託或補助社會福利團體辦理之社會福利計畫延宕付款情形:
各鄉對委託或補助社會福利團體辦理之社會福利計畫,如有故意拖延核銷程序,或於核銷後15天內未完成付款者,第1次請其檢討改進,第2次起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三)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未依期限填報或填報內容不實者,予以扣減考核分數。
三、其他
(一)本應行注意事項依連江縣政府對鄉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連江縣政府對所轄各鄉公所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二)年度進行中,若有修正應行注意事項之必要時,將由本府主計室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