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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本縣衛生局及各鄉公所。


第 2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敘明事實 (時間、地
點、行為人)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第 3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檢具證據資料 (照片
、錄影帶、錄音帶)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第 4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第 5 條
俱本縣公務人員身分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