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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94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94年9月17日連秘法字第0940025901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分配款),設置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專供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民政局為管理單位。
第  三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相關福利服務事項。
              二 、老人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三 、兒童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四、少年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五、婦女福利相關福利事項。
              六、社會救助與急難救助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八、執行本業務聘僱人力及經委員會決議實施之事項。
前項各款分配之原則及明細項目詳如附件一,於編列基金年度預算前應經本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議決議並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臨時動用本款項亦應提案於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並經縣長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惟本基金各款項已編列年度預算之經常性支用經費,依規定按月動支外,但急難救助等個案動支額度新臺幣拾萬元(含)之內請管理(承辦)單位簽請縣長核定後先行發放,事後送請管理委員會補審追認。
本辦法第四條各款補助項目與標準適用中央及本縣訂頒各項救助辦法與要點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於台灣銀行馬祖分行設立專戶存儲。
第  六  條    本基金動支由業務主(承)辦機關(單位 )每年八月三十日前提出年度計劃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送管理單位彙整後每年九月二十日前送請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  七  條    本縣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人由地方公正人士二人、秘書長、民政局長(兼執行秘書)、財政局長、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
第  八  條    本會執行秘書(民政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
第  九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  十 條    本會全體委員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十一  條    依第四條規定受補助者,應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填報執形情形表函送財政部並公告本府網站週知。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