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連教社字第0930015169號發布    
    
 
第一條: 為推廣本縣全民體育、維護游泳池正常運作,特訂定連江縣南竿室內溫水游泳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游泳池經營管理業務由本縣教育局主管辦理,並尋求相關團體協助。   
第三條: 營運方式由本府自營。管理游泳池所需之救生員、售票員、清潔工等人員可依實際需要以僱用臨時人員及替代役支援方式辦理。   
第四條: 游泳池之開放與管理:
(一)開放期間:
1. 全年(除每年初一至十五進行機械維修)
(二)開放時間:
1. 上午:六時至八時。
2. 下午:二時至五時。
3. 晚間:六時至九時。
4. 每天營運以八時為原則,5. 並視季節調整開放時間;每次開放時間均須清場並於十分鐘前先行預告。
(三)開放方式:一律以公開營業,其票價如左:
1. 全票:新台幣壹佰元。
2. 半票:新台幣伍3. 拾元(凡一二○公分以下之兒童或持有證明文件之軍警、學生、榮民、本縣消防、義消人員一律半票收費)。
4. 地區65歲以上老人及殘障人士憑「5. 殘障手冊」6. 免費入場。
7. 團體票:按應購買價格五折優待(機關、學校、廠商員工、凡滿二十人以上並由服8. 務單位出具證明者為限)。
9. 地區從事教學相關活動,10. 因於七天前提出申請,11. 確定該時段無其他單位使用情形下,12. 本府則不13. 與14. 收取任何費用給予使用。
15. 本府如舉辦各項游泳比賽,16. 應無條件提供承辦比賽並免費使用游泳池各項設備。    
第五條: 游泳池採用標準自動消毒循環過濾系統設備,但為保持整潔,於游泳池開放時間,均應保持該設備正常運轉:請衛生局定期派人員檢驗。-   
第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入場:
(一)攜帶危險物品者。
(二)身體患有傳染病或其他惡疾者。
(三)酗酒或患有精神病、心臟病或其他有類似狀態者。
(四)未滿十歲之兒童,無家屬保護陪同者。
(五)有危害場內秩序及風紀者。
   
第七條: 入場游泳者應遵守事項:
(一)
攜帶責重物品者,請自行放於置物櫃中,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二)
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更換後送自行放於置物櫃中,如任意存放而有遺失時,概與本府無關。

(三)
游泳前應先穿妥游泳衣或游泳褲,並應加戴游泳帽。

(四)
入游泳池之前,應自行做預備運動。

(五)
不得帶毛巾入池及在池內嬉戲或有妨害他人安全行為。

(六)
不得在池內嚼口香糖、檳榔及水中吐痰、便溺或丟棄垃圾。

(七)
游泳中如有身體不適時,應即離池或報告管理人員。

(八)
每場結束十分鐘前﹝響長鈴一聲﹞,應即準備離池或離場。

(九)
每場結束時﹝響長鈴三聲﹞,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十)
遇有空襲警報,應聽取游泳池管理人員之指揮迅速疏散或離場。

(十一)
其他如未規定事項概由管理員酌情辦理。

   
第八條: 游泳池內游客之秩序與安全,由救生員負責維持及保護,如有擾亂秩序不聽勸阻者,得飭令其離場,必要時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第九條: 凡購票(含殘障人士)入場游泳者,應由經營單位投保意外保險,於危險事故發生時,即由保險公司理賠,本府不再負賠償之賁任。   
第十條: 游泳池公有設備及用品,不得藉故毀損或攜出,故意違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游泳池應備有救生設備、急救藥品,並設有救生人員專責看顧。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