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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00896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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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為補助本縣受孕困難之不孕夫妻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依人工生殖法規範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之不孕夫妻任一方。

本辦法所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係指將卵子與精子分別取出後,在體外受精,培養發育成為胚胎後,再植回母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式。

第四條    申請本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受術妻於受術時已超過「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受補助年齡。

二、不孕夫妻任一方設籍本縣滿三年且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者。

三、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施行人工生殖法第五條配偶間人工授精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設籍本縣滿三年,為診療期間首張醫療收據日期往前推算。

第五條    補助金額為每對不孕夫妻每二年補助一次,以五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若實支金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第六條   申請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應於當年度首次因不孕就醫診療日後六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當年度補助款須於當年1215日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正本(註明不孕原因、人工生殖治療方法、診療期間起迄、取卵()日、植入日、驗孕檢查日及驗孕結果等)。

三、診療期間醫療收據正本;持處方箋至藥局購買處方用藥者,須檢附載明藥品明細、數量、單價、金額之藥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處方箋影本。

四、夫妻任一方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診斷證明無法判定施行何種人工生殖方法時,本局得請申請人出示相關證明或重新開立診斷證明佐證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四年日起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