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府授交字第1100022346B號公告實施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路外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之安全、營運管理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考核單位為停車場管理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經本府核准領有停車場登記證者。
四、本要點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停車場營運管理事項。
(二)停車場標誌及環境維護
(三)停車須知內容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四)停車場設施設備。
(五)停車場消防安全。
(六)營建管理。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督導考核項目,平面式停車場得免查核,考核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五、本府每年應至少辦理考核一次,以實地考核為原則,並於實地考核七日前書面通知受考核單位指派代表會同。
六、受考核單位應就考核項目,備妥相關資料配合考核。
七、考核結果函送受考核單位,其缺失項目受考核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並將改善成果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