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大型群聚活動,並核發許可文
件,依據連江縣民間團體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大型群聚活動許可或報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
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活動方案企劃書。
(五)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六) 場地使用許可證明文件(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
場地或活動性質另經許可者,其許可證明)。
經申請核准報備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如有變更需求者,除應
檢附變更事項說明及原領許可文件外,並備妥前項各款書件重新
申請。
三、權管機關(單位)及本府各局處審查事項分屬如下:
(一)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活動基本資料審
查及分送本府相關局處審查,並協調自治條例之執行。
(二)消防局:負責消防安全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三)衛生福利局:負責緊急醫療、食品安全、防疫、兒童及年 長者、身心障礙者服務照顧等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四)警察局:負責治安及交通管制維護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五)環境資源局:負責活動企劃之環境維護方案、噪音管控方 式進行審查及稽查。
(六)工務處:負責臨時建築物安全規劃之審查及稽查。
(七)本府其他機關(單位)依權管事項辦理。
四、申請許可流程:
(一)由活動主辦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權管機關(單位)提出
申請,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後二日內,以書面或傳真將活動
安全維護計畫分送本府各局處審查活動安全事項。
(二)本府各局處應於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填具審核表回復權管機關(單位)。
(三)權管機關(單位)彙整各局處審查意見後,應通知主辦者依限補正,並得視需要召開審查會議討論,並請主辦者到場進行簡報及詢答。
(四)權管機關(單位)於作成結論或決議之日起七日內函復申請者准駁。
五、申請報備流程:
(一)由活動主辦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權管機關(單位)提出 申請,權管機關(單位)受理後自行審查,並得將報備查文件以書面或傳真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分送本府各局處依權責檢視文件,並將審查結果填具審核表回復權管機關(單位)。
(二)權管機關(單位)彙整各局處審查意見後,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核予備查。
六、活動稽查作業:
(一)權管機關(單位) 得於活動舉辦前或辦理期間進行聯合稽查,
查核主辦者是否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辦理,落實工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器材維護等工作,確實執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情事,由權管機關(單位)通知主辦者,並依規定舉發。
七、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係供活動主辦者製作計畫之參考,主辦者仍應依場地及器材使用、活動內容、參加對象等實際狀況,據以規劃緊急應變、避難疏散、交通管制、人員訓練等事項,由事前妥善規劃及教育訓練,災害時之緊急應變,降低活動風險,保障參與民眾安全。
八、本要點所需相關表單,由本府執行機關另訂之。
九、權管機關(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二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送本縣消防局彙整。